主旨:有关劳动部检送「外国人从事就业服务法第46条第1项第1款至第6款工作资格及审查标准」第4条第15款规定解释令乙份,请协助宣导,请查照。
说明:
一、依据劳动部本(112)年9月22日劳动发管字第120505017B号函办理。
二、旨揭解释令系说明经中央主管机关会商中央主管机关会商中央目的事业主管机关指定之工作项目如下:
(一)外国人受聘僱从事专业、科学或技术服务业工作,其内容应为下列项目之一:
1、经营管理、设计、规划或谘询工作。
2、研究、分析、机具安装、维修、技术指导、支援或引进工作。
3、监造、测试、指挥、调度及查验等鑑定工作。
4、品质管控、培训、企划或稽核工作。
5、采购、行销、翻译、辅导或评估工作。
(二)外国人受聘僱从事餐饮业之厨师工作。
三、本案为侨生毕业留台就业相关讯息,请协助向侨生广宣。
四、检送劳动部来文暨附件乙全份,请参考运用。
附件:劳动部来文暨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