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有关「教育部补助大专校院招收及辅导身心障碍学生实施要点(以下简称本要点)」修正规定补充说明,请查照。
说明:
一、本部112年10月17日台教学(四)字第1122805105B号函谅达。
二、有关本要点附表一「大专校院辅导身心障碍学生工作计画经常门经费补助基准表」之「四、辅导人员费」,其乙类补助相关申请要件,重申本要点相关规定说明如下:
(一)有关乙类补助之规定要件,系以符合甲类补助申请资格,并检附适用辅导人员具晋薪机制之薪级表,经本部审核通过者,其中晋薪机制之晋薪表,应适用资源教室辅导人员。前开晋薪表包含工作酬金办法或规定,不以特定表格为限。
(二)依本要点第8点第5款第1目之规定,资源教室辅导人员薪资基准,不得低于「行政院暨所属各级机关聘用人员注意事项之聘用人员比照分类职位公务人员俸点支给报酬标准表」之最低薪点标准,即280薪点,并得配合政府调薪政策调整薪资。
(三)另本要点第8点第5款第2目规定,资源教室辅导人员通过大专校院特殊教育专业资格认定者,学士以上学历应以相当6等3阶支薪基准起用或硕士以上学历应以相当6等4阶支薪基准起用。爰第(一)项之晋薪表,应叙明「资源教室辅导人员通过大专校院特殊教育专业资格认定者,其薪资待遇,提叙相对应之薪级,并适用后续晋薪级距」等规定。
(四)未及纳入上开各项要件者,得依本要点规定报部申请时,于公文叙明刻正依本要点上开规定办理法制作业,经本部审核通过后先行核定乙类补助,后续应于本部核定计画年度执行期限届满(113年12月31日)前,完成校内法制作业报部备查。逾期者,应于结案时,就甲类补助基准之差额缴回补助金额。
(五)乙类补助相关佐证资料,请并同113年度招收及辅导身心障碍学生工作计画,于特殊教育通报网填报经费申请表并打印核章后,于112年11月30日前报部申请,邮戳为凭,逾期应依本要点第5点第1款第1目(3)规定,就应补助经费再减10%核发。
三、有关空中进修学制学校资源教室辅导人员费,得依前项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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