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医学大学法务处

教育部函针对两岸教育交流活动,本部重申学校应要求所属人员确依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与教育人员任用条例等相关法规,以及现行两岸政策规范办理

  • 2021-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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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针对两岸教育交流活动,本部重申学校应要求所属人员确依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以下简称两岸条例)与教育人员任用条例等相关法规,以及现行两岸政策规范办理,请查照。

说明:
一、两岸教育交流目的在于促进相互了解与沟通,并应本「对等互惠」原则,遵循两岸条例、相关法规及现行政策办理各项教育交流活动。请学校就下列事项加强宣导及监督,学校师生参与两岸教育交流活动及校内空间对外租赁或开放运用时,应符合两岸条例第33-1条规定,若未经各该主管机关许可,不得为下列行为:
(一)与大陆地区党务、军事、行政、具政治性机关(构)、团体或涉及对台政治工作、影响国家安全或利益之机关(构)、团体为任何形式之合作行为。
(二)与大陆地区人民、法人、团体或其他机构,为涉及政治性内容之合作行为。
(三)与大陆地区人民、法人、团体或其他机构联合设立政治性法人、团体或其他机构。
(四)与大陆地区人民、法人、团体或其他机构之合作行为,不得违反法令规定或涉有政治性内容;如依其他法令规定,应将预算、决算报告报主管机关者,并应同时将其合作行为向主管机关申报。
二、除前开规定外,两岸教育交流活动亦请各校落实本部107年6月20日及108年5月14日通函所申事项,并请注意符合两岸条例第23条、第33-3条、第34条、第40-2条等规定。
三、请各校应强化自我监督及内控机制,审慎检视交流对象与程序,保留完整的审核及交流纪录,确保两岸正常有序之教育交流。

附件:本部107年6月20日通函、108年5月14日通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