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教育部补助大专校院招收及辅导身心障碍学生实施要点(以下简称本要点)」,业经本部于中华民国112年10月18日以台教学(四)字第1122805105A号令修正发布,兹检送发布令、令稿及行政规则规定1份,请查照。
说明:
一、本案电子档请于本部主管法规查询系统(https://edu.law.moe.gov.tw/)下载参阅,本次修正要项说明如下:
(一)第4点,增订补助特殊教育资源中心开办费与行政事务及教学设备费,并得依规定一并规划第5名以上辅导人员,经特殊教育推行委员会审议通过后,于113年4月30日前,报部提出申请。
(二)第8点,增订辅导人员通过大专校院特殊教育专业资格认定者,其薪资待遇依本要点规定基准办理。
(三)大专校院辅导身心障碍学生工作计画经常门经费补助基准表(附表一),有关「四、辅导人员费」,增订乙类补助,检附适用辅导人员晋薪表及次年度之薪资待遇规划表,经本部审核通过者,补助63万元/每人,学校应自筹配合款7万元以上。
(四)大专校院辅导身心障碍学生工作计画资本门经费补助基准表(附表二),增订补助特殊教育资源中心开办费至多60万元,及行政事务及教学设备费每校每年10万元。
二、有关113年度本部补助各大专校院招收及辅导身心障碍学生工作计画,请于系统进行填报作业,至112年11月30日止,并请依规定期限函报到部。
三、若对本行政规则有任何疑问,请迳洽本部学生事务及特殊教育司(电话:02-77367886)。
附件:发布令影本(含行政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