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本部「环境教育人员认证展延研习认可作业说明」自即日起停止适用,详如说明,请查照。
说明:
一、为简政便民及环保证照管理一致性,环境部业于112年8月11日发布修正「环境教育人员认证及管理办法」部分条文,已删除15条第2项第1款原「核发机关、环境教育机构或核发机关认可举办之」文字,故环境教育人员认证展延时数已无须经本部认可。
二、该办法现行15条第2项第1款规定为:「参加环境相关领域研习累计15小时以上,其中应包含3小时以上环境教育法规或相关政策」。
三、请开课单位本权责认定是否属环境相关领域研习、环境教育法规或相关政策,并至环境部「环境教育终身学习网」登录环境教育时数。
附件:环境部修正函及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