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醫學大學法務處

教育部函有關各校教職員執行本部補助計畫應比照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以下簡稱利衝法)進行買賣、租賃等交易行為,詳如說明,請察照

  • 2023-0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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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有關各校教職員執行本部補助計畫應比照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以下簡稱利衝法)進行買賣、租賃等交易行為,詳如說明,請察照。
 
說明:  
一、邇來,發生大專校院教職員執行本部補助計畫之費用支出對象,涉及特定利害關係人交易行為之情事,各校執行本部補助計畫之教職員應依利衝法所稱之公職人員,教職員及其關係人應依利衝法第14條規定不得與學校進行買賣、租賃等交易行為,如有違反應依利衝法第18條等規定辦理。
二、請貴校依「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設置條例」第7條與第8條規定,或「學校財團法人及所設私立學校內部控制制度實施辦法」第15條及第16條等規定,落實內部控制相關規範,杜絕類此案件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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