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有關「學校辦理校外教學活動租用車輛應行注意事項」(以下簡稱本注意事項)第3點第3項內容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局112年11月27日桃教小字第1120117107號函。
二、鑒於現行交通法規繁多,無法逐一列舉,有關本部112年10月16日臺教學(五)字第1122805080A號令修正發布本注意事項第3點第3項規定「...重大違規及重大肇事紀錄...」意旨,係指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相關規定,並有吊扣駕駛執照紀錄之情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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