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醫學大學法務處

教育部函有關「教育部補助大專校院招收及輔導身心障礙學生實施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修正規定補充說明,請查照

  • 2023-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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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有關「教育部補助大專校院招收及輔導身心障礙學生實施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修正規定補充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本部112年10月17日臺教學(四)字第1122805105B號函諒達。
二、有關本要點附表一「大專校院輔導身心障礙學生工作計畫經常門經費補助基準表」之「四、輔導人員費」,其乙類補助相關申請要件,重申本要點相關規定說明如下:
(一)有關乙類補助之規定要件,係以符合甲類補助申請資格,並檢附適用輔導人員具晉薪機制之薪級表,經本部審核通過者,其中晉薪機制之晉薪表,應適用資源教室輔導人員。前開晉薪表包含工作酬金辦法或規定,不以特定表格為限。
(二)依本要點第8點第5款第1目之規定,資源教室輔導人員薪資基準,不得低於「行政院暨所屬各級機關聘用人員注意事項之聘用人員比照分類職位公務人員俸點支給報酬標準表」之最低薪點標準,即280薪點,並得配合政府調薪政策調整薪資。
(三)另本要點第8點第5款第2目規定,資源教室輔導人員通過大專校院特殊教育專業資格認定者,學士以上學歷應以相當6等3階支薪基準起用或碩士以上學歷應以相當6等4階支薪基準起用。爰第(一)項之晉薪表,應敘明「資源教室輔導人員通過大專校院特殊教育專業資格認定者,其薪資待遇,提敘相對應之薪級,並適用後續晉薪級距」等規定。
(四)未及納入上開各項要件者,得依本要點規定報部申請時,於公文敘明刻正依本要點上開規定辦理法制作業,經本部審核通過後先行核定乙類補助,後續應於本部核定計畫年度執行期限屆滿(113年12月31日)前,完成校內法制作業報部備查。逾期者,應於結案時,就甲類補助基準之差額繳回補助金額。
(五)乙類補助相關佐證資料,請併同113年度招收及輔導身心障礙學生工作計畫,於特殊教育通報網填報經費申請表併列印核章後,於112年11月30日前報部申請,郵戳為憑,逾期應依本要點第5點第1款第1目(3)規定,就應補助經費再減10%核發。
三、有關空中進修學制學校資源教室輔導人員費,得依前項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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