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醫學大學法務處

教育部函有關「教育部補助大專校院招收及輔導身心障礙學生實施要點」修正規定補充說明,請查照

  • 2022-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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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有關「教育部補助大專校院招收及輔導身心障礙學生實施要點」修正規定補充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本部111年11月7日臺教學(四)字第1112805682號函諒達。
二、為增進大專校院資源教室輔導人員專業知能,提高其專業地位及特殊教育支持服務品質,教育部刻正依特殊教育法第30-1條研修「高等教育階段學校特殊教育專責單位設置及專責人員進用辦法」,並為具體規範特殊教育專業資格認定作業,將訂定大專校院資源教室輔導人員特殊教育專業資格認定實施要點,以補充「教育部補助大專校院招收及輔導身心障礙學生實施要點」第8點第5款第2目規定之基準。前開專業資格認定實施要點包括資格要件及申請流程,俟完成後將送各校據以辦理。
三、依「教育部補助大專校院招收及輔導身心障礙學生實施要點」第8點第5款第1目規定,學校聘用輔導人員時,薪資不得低於「行政院暨所屬各級機關聘用人員注意事項之聘用人員比照分類職位公務人員俸點支給報酬標準表」標準,故尚未取得特殊教育專業資格認定證明者,不得低於該表所訂最低薪點280規定。惟學校與輔導人員約定之薪資較優者,不得調減。
四、各校倘需調整資源教室輔導人員薪資,得於計畫人事費總額內調整支應。復依本部補(捐)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第8點第1款規定,若為達規定薪資最低基準額度,致原編列人事費不敷使用,須辦理一級用途別之費用流用者,仍應依上開規定,報本部同意後辦理。
五、考量112年度經費申請截止期限在即,各校請先依原編預算,完成系統填報作業及紙本資料報部作業,後續視財源籌措或校內人事管理規章檢討修正需求,依上開說明辦理。
六、為利112年度經費之核定與執行,系統填報期限展延至111年12月5日,紙本資料函報到部期限展延至12月12日。
七、另112年度大專校院推動身心障礙學生職涯輔導補助計畫,紙本資料函報到部期限展延至12月5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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