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醫學大學法務處

教育部函檢送行政院修正公布「化妝品衛生管理條例」,名稱並修正為「化妝品衛生安全管理法」

  • 2019-0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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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檢送行政院通函中華民國107年5月2日修正公布「化妝品衛生管理條例」,名稱並修正為「化妝品衛生安全管理法」,該法第7條、第16條第1項第5款、第17條第1項第4款、第18條第1項第4款及第23條第1項第7款,經行政院於108年4月29日以院臺衛字第1080011912號令自110年7月1日施行;其餘應由行政院指定施行日期之條文,經行政院同日同字號令自108年7月1日施行一案函文影本如附件,請查照。

說明:依行政院108年4月29日院臺衛字第1080011912B號函辦理。

附件:行政院函




*備註:教育部函文中之「妝」正確用字應為「粧」,正確之法規名稱應為「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