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检送「入学大学同等学力认定标准」第7条规定解释令1份,如附件1,请查照。
说明:
一、入学大学同等学力认定标准(以下简称本标准)第7条规定「经本部核可大学」,自113学年度起,大学提报招生作业计画,经本部审核通过后,始得依前开规定办理。
二、前开计画报本部核定,应载明下列事项:
(一)历年办理招收本标准第7条(含修正前第6条)之招生情形。
(二)学校整体作业程序规定及审核机制。
(三)规划招生,含办理院、系、所、学位学程及其拟招收对象之专业卓越资格条件,及各办理院、系、所、学位学程招收名额上限之规定。
(四)入学后之辅导机制等。
三、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请:
(一)经学校主管机关最近一学期维护学生受教权益检核结果为全校不通过。
(二)经学校主管机关列为专案辅导学校。
(三)申请院、系、所、学位学程经本部列管查核招生相关事项,或最近3年内经本部核有重大招生缺失。
(四)新设立院、系、所、学位学程未满1年。
四、学校经本部核可,如经查证有招生浮滥之情事,本部将视情节轻重取消该学系或学校之核可。
五、办理院、系、所、学位学程名额如有逾各该院、系、所、学位学程核定名额之10%,或其他经检具陈情事由,本部得视情节办理实地访视,以了解学校实际招生情形,并作为未来年度本部核可之参据。
六、另依本部102年4月29日台教高通字第1020058869号函释所认符合申请本部自办外部评鑑条件学校,及依本部103年9月10日台教高通字第1030108149B号解释令,报经本部专案核定者,考量本令释核可条件已变更,前开各校仍应自113学年度起,依本令释规定办理。
七、本案招生作业计画(参考格式如附件2),请于每年6月报部审议;惟113学年度申请作业,考量各大学招生作业时程,请于文到1个月内报部。
八、技专校院请洽本部技术及职业教育司曾兆圻先生(02-7736-6170);大学校院请洽高等教育司陈淑芬小姐(02-7736-6088)。
附件:解释令、招生计画书参考格式各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