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检送「私立高级中等以上学校退场条例」(以下简称退场条例)第18条规定解释令1份,请查照。
说明:
一、依教师法第27条第1项规定略以,教师资遣案应经教师评审委员会审议通过及报主管机关核准;另依退场条例第18条第1项规定略以,专案辅导学校停办时尚未完成资遣程序之教职员工,应于停办日资遣,不适用教师法第27条第1项及校内有关资遣程序规定。
二、专案辅导学校依退场条例第13条第1项规定,2年改善期届期仍未获学校主管机关免除者,学校主管机关应令其于下一学年度停止全部招生,并于停止全部招生之当学年度结束时停办。考量专案辅导学校停办后,旨揭条文之资遣生效日及程序,说明如下:
(一)专案辅导学校与教职员工之聘任契约于停办日之前1日终止,该停办日指学校停止全部招生之次年8月1日,故学校与教职员工之聘任契约以7月31日为末日,资遣生效日为8月1日。
(二)学校资遣教师之生效日为停止全部招生之次年8月1日,并经教师同意者,无须依教师法第27条第1项及校内有关资遣程序规定办理。教师资遣生效日如早于学校停办日者,学校应依教师法第27条第1项及校内有关资遣程序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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