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函转劳动部修正发布「职业安全卫生教育训练规则」部分条文及第3条附表1、第4条附表2、第5条附表3、第6条附表4、第11条附表9、第12条附表10、第13条附表11、第14条附表12、第35条附表15,兹检送劳动部来函、「职业安全卫生教育训练规则」部分条文及第3条附表1、第4条附表2、第5条附表3、第6条附表4、第11条附表9、第12条附表10、第13条附表11、第14条附表12、第35条附表15修正条文、总说明及条文对照表各1份,请查照。
说明:依据劳动部115年6月25日劳职授字第1150252196D号函办理。
附件:115.6.25-劳动部函、职业安全卫生教育训练规则部分条文修正条文、附表修正规定、修正总说明
台北医学大学法务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