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函转劳动部检送「外国人从事就业服务法第四十六条第一项第八款至第十款工作资格及审查标准」第11条、第16条、第25条之2、第27条、第29条、第31条、第33条、第34条、第34条之1、第36条、第51条、第56条之8及「外国人受聘僱从事就业服务法第四十六条第一项第八款至第十一款规定工作之转换雇主或工作程序准则」第17条、第22条、第29条、第32条规定解释令1份,请查照。
说明:依据劳动部115年5月12日劳动发管字第1150504107B号函办理。
附件:劳动部函文(含附件)
台北医学大学法务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