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函转环境部修正发布「微生物制剂使用于处理供人饮用之水时,为饮用水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范之饮用水水质处理药剂」公告事项第4项,业经该部于115年3月30日以环部水字第1151012771号公告修正,兹检送公告影本、修正总说明及修正公告对照表、修正后公告全文各1份,请查照转知。
说明:
一、依据环境部115年3月30日环部水字第1151012771D号函办理。
二、本次修正系因应行政院组织调整及「饮用水水质处理药剂申请指定公告作业要点」业已停止适用,爰修正本公告公告事项第四项,以符合现行法规适用情形。
三、若对于本次修法内容有相关问题,请洽询环境部黄明辉承办人员,电话:(02)2311-7722分机2881。
附件:环部水字第1151012771D号函、公告影本、修正总说明及修正公告对照表、修正后公告
台北医学大学法务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