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医学大学法务处

教育部函转环境部公告修正「列管毒性化学物质及其运作管理事项」公告事项第一项附表一、第二项附表二、第三项附表三、第四项附表四之公告影本、修正总说明及修正公告对照表、修正后公告全文各1份,请查照。

  • 2026-0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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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函转环境部公告修正「列管毒性化学物质及其运作管理事项」公告事项第一项附表一、第二项附表二、第三项附表三、第四项附表四之公告影本、修正总说明及修正公告对照表、修正后公告全文各1份,请查照。

说明:
一、依据环境部115年4月27日环部化字第1158106187D号函办理。
二、依据毒性及关注化学物质管理法第8条、第11条及第44条第4项修正「列管毒性化学物质及其运作管理事项」公告事项,本次修正重点:
(一)增列甲氧滴滴涕、十氯三环十八碳二烯(得克隆)与2-(2H-苯并三唑-2-基)-4,6-二三级戊基苯酚(UV-328)为毒性化学物质。
(二)增列甲氧滴滴涕、十氯三环十八碳二烯(得克隆)与2-(2H-苯并三唑-2-基)-4,6-二三级戊基苯酚(UV-328)禁止运作事项、修正汞之禁止运作事项。
(三)增列甲氧滴滴涕、十氯三环十八碳二烯(得克隆)与2-(2H-苯并三唑-2-基)-4,6-二三级戊基苯酚(UV-328)得使用用途、修正汞之得使用用途。
(四)删除四氯乙烯得使用用途之清洁剂用途,并增列禁止使用事项及注解说明清洁剂使用期限。
(五)修正应于规定期限内办理完成相关事项。
三、本次修正公告将于环境部「毒性及关注化学物质登记申报系统」公告周知,请协助转知及宣导。若对于本次修法内容有相关问题,请洽询环境部游依霖承办人员,电话:(02)23257399分机55315。

附件:环境部函、公告影本、修正总说明及修正公告对照表、修正后公告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