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学校人员申请环境教育人员认证之研习时数认定原则」第3点,业经本部于中华民国112年10月3日以台教资(六)字第1122703704A号令修正发布,兹检送发布令影本(含行政规则)1份,请查照。
说明:
一、本案电子档得于本部主管法规查询系统(https://edu.law.moe.gov.tw/)下载。
二、若对本行政规则有任何疑问,请迳洽本部资讯及科技教育司黄小姐(电话:02-7712-9126)。
附件:发布令影本(含行政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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