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教育部补助大专校院招收及辅导身心障碍学生实施要点」第5点、第8点及第4点附表1、附表2,业经本部于中华民国114年5月27日以台教学(四)字第1142801955A号令修正发布,兹检送发布令影本及行政规则修正规定各1份,请查照。
说明:
一、本案电子档请于本部主管法规查询系统(https://edu.law.moe.gov.tw)下载。
二、本次修正要项说明如下:
(一)第5点,增定有关报部期间及学生数基准相关规定,并增定补助身心障碍学生辅导工作场地设施设备经费项目。
(二)第8点,增定辅导人员薪点折合率,依本部公告为准。
(三)附表1:
1、「四、辅导人员费」,增定「专项补助」项目。
2、「七、会报经费」,增定1级补助基准。
(四)附表2:特殊教育资源中心开办费之学生人数基准,自200人降低至120人。
(五)附表3:
1、增列受领人资讯字段,并修正应依公职人员利益冲突回避法相关规定办理揭露事宜相关文字。
2、修正课业辅导钟点费基准。
三、若对本行政规则修正有任何疑问,请迳洽本部学生事务及特殊教育司吴先生,电话:(02)7736-7886。
附件:发布令影本pdf档、「教育部补助大专校院招收及辅导身心障碍学生实施要点」第5点、第8点修正规定odt档、第4点附表1、附表2、第5点附表之PDF档(A09000000E_1142801955B_senddoc4_Attach1.pdf、A09000000E_1142801955B_senddoc4_Attach2.odt、A09000000E_1142801955B_senddoc4_Attach3.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