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教育部补助大专校院招收及辅导身心障碍学生实施要点」第8点及第4点附表1,业经本部于中华民国115年8月12日以台教学(四)字第1152803035A号令修正发布,检送发布令影本及行政规则修正规定各1份,请查照。
说明:
一、本次修正要项说明如下:
(一)第8点,修正第4款有关学校特殊教育推行委员会成员之规定,并放宽第5款有关计画经费流用之规定。
(二)第4点附表1,增订督导特殊教育业务主管人员得依「七、会报经费」规定支应差旅费用。
二、本案电子档得于本部主管法规查询系统(https://edu.law.moe.gov.tw)下载。
三、若对本行政规则修正有任何疑问,请迳洽本部学生事务及特殊教育司吴先生,电话:(02)7736-7886。
附件:发布令影本pdf档、「教育部补助大专校院招收及辅导身心障碍学生实施要点」第8点修正规定odt档、第4点附表1pdf档
台北医学大学法务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