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各级学校专任运动教练资格审定办法」第3条、第5条及第4条附表1至附表3,业经本部于中华民国115年9月11日以运竞(六)字第1150302433A号令修正发布,兹检送发布令影本及修正条文各1份,请查照。
说明:
一、本案电子档得于本部主管法规查询系统(https://law.sports.gov.tw)下载。
二、若对本法规条文有任何疑问,请迳洽本部竞技运动司徐小姐,电话:(02)8771-1739。
附件:发布令影本pdf档、各级学校专任运动教练资格审定办法第3条、第5条修正条文odt档、附件pdf档
台北医学大学法务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