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函中华民国111年12月14日修正公布之「精神卫生法」第5章、第81条第3款及第4款,业于115年6月18日由行政院与司法院会衔定自115年8月1日施行,请查照。 2026-07-06 AdminAdmin 主旨:中华民国111年12月14日修正公布之「精神卫生法」第5章、第81条第3款及第4款,业于115年6月18日由行政院与司法院以院台卫字第1155009262A号及院台厅少家二字第11500139771号令会衔定自115年8月1日施行,请查照。 说明:依行政院115年6月18日院台卫字第1150008103A号函办理。 附件:无附件 教育部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