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函转行政院于中华民国113年7月31日制定公布之「海洋保育法」第6条至第17条、第20条至第30条,定自114年7月1日施行,请查照。
说明:
一、依海洋委员会114年5月22日海保字第1140005617号函及「海洋保育法」第31条规定办理。
二、检附行政院函及海洋保育法如附件。
附件:行政院函、海洋保育法 (A09000000E_1140069325_senddoc1_Attach1.PDF、A09000000E_1140069325_senddoc1_Attach2.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