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医学大学法务处

教育部函转知卫生福利部订定发布「卫生主管机关认可卫生讲习机关(构)暨办理卫生讲习注意要点」一案,请查照。

  • 2026-07-06
  • AdminAdmin
主旨:转知卫生福利部订定发布「卫生主管机关认可卫生讲习机关(构)暨办理卫生讲习注意要点」一案,请查照。

说明:
一、依据卫生福利部本(115)年6月22日卫授食字第1151301486号函办理。
二、旨揭注意要点业经卫生福利部订定发布,并自本年8月1日生效;前行政院卫生署100年6月7日函颁之「认可卫生讲习机关(构)课程查核及管理注意事项」及「卫生讲习机关(构)申请认可及办理讲习应注意事项」,自该要点生效日起停止适用,相关发布资讯请至行政院公报资讯网或卫生福利部网站自行下载。
三、旨揭注意要点系卫生福利部依「食品制造工厂卫生管理人员设置办法」第10条及「食品业者专门职业或技术证照人员设置及管理办法」第6条规定订定,规范卫生讲习机关(构)之认可及讲习办理相关事项,其适用对象包含具食品、餐饮或营养相关科系之大专校院;学校如有办理需求,得依规定向所在地卫生主管机关申请办理。

附件:卫生福利部原函影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