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医学大学法务处

教育部函教师法第25条及第53条条文修正案,业奉总统115年5月13日华总一义字第11500042691号令公布一案,请查照并转知。

  • 2026-0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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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教师法第25条及第53条条文修正案,业奉总统115年5月13日华总一义字第11500042691号令公布一案,请查照并转知。

说明:
一、依总统府秘书长115年5月13日华总一义字第11500042690号函办理。
二、考量暂时予以停聘教师因非自愿停止工作,最终经调查未受解聘或终局停聘而回复聘任者,倘仅维持发给停聘期间之本薪(年功薪),尚难充分维持其基本生活所需,爰修正教师法第25条、第53条,明定教师于暂时停聘接受调查后,如最终未受解聘或终局停聘并回复聘任者,补发停聘期间本薪(年功薪)及学术研究加给,并自公布日施行,以保障教师权益。
三、本修正案刊载于总统府公报第7859号(另见该府网站https://www.president.gov.tw公报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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