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转知文化部函转总统115年7月1日华总一义字第11500059311号令公布修正文化资产保存法第四条、第九十八条及第一百十二条条文一案,请查照。
说明:
一、依据文化部115年7月10日文授资局综字第1153007118号函办理。
二、该部依据总统府秘书长115年7月1日华总一义字第11500059310号函办理,并检附该函、旨揭115年7月1日总统令及修正条文影本、立法院审查会通过条文对照表各1份。
三、该部本次文化资产保存法修正第4条、第98条及第112条条文,修正重点为因应行政院农业委员会改制为农业部,且海洋委员会成立后,海域性质之自然地景及自然纪念物业务已改隶该会管辖。爰修正第4条第1项,明定陆域(含淡水水域)之中央主管机关为农业部,并增列海洋委员会为海域之中央主管机关;第4条第2项、第98条及第112条并配合修正。
四、本修正案依中央法规标准法第13条规定自115年7月3日起生效,请检视业管法规及行政措施,如有应配合修订或调整者,惠请配合办理。
五、检附原函文、总统府秘书长函、总统令及修正条文影本、立法院审查会通过条文对照表各1份。
附件:原函、总统府秘书长函、总统令及修正条文、立法院审查会通过条文对照表
台北医学大学法务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