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有关劳动部检送「外国人从事就业服务法第四十六条第一项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资格及审查标准」、「雇主聘僱外国人许可及管理办法」、「雇主申请聘僱第三类外国人文件效期、申请程序及其他经中央主管机关规定之文件」及「外国人受聘僱从事就业服务法第四十六条第一项第八款至第十一款规定工作之转换雇主或工作程序准则」部分修正条文之发布令影本及修正规定各乙份,请协助宣导事,请查照。
说明:
一、依据劳动部本(113)年8月26日劳动发管字第1130512891D号、同年月日同字第1130512898D号函、同年月日同字第1130512911D号函、同年月日劳动发事字第1130512214B号函及同年月日同字第1130512870B号函办理。
二、旨揭条文业经劳动部于本年8月26日以劳动发管字第1130512891A号令、同年月日同字第1130512898A号令、同年月日同字第1130512911A号令、同年月日劳动发事字第1130512214A号令及同年月日同字1130512870A号令修正发布,本次修正重点为:
(一)新增从事旅宿服务工作之类别,开放旅宿业者得聘僱我国大专校院副学士以上学位之外国留学生、侨生及其他华裔学生,从事旅宿服务工作,其中工作内容、申请资格、薪资规范等规范如下:
1、工作内容:得受聘僱于合法登记之观光旅馆、旅馆及民宿从事房务、清洁 、订房 、接待或餐厅外场等旅宿服务工作。
2、申请资格:取得我国副学士学位以上外国留学生、侨生及其他华裔学生,接受交通部观光署或其认定之产业公协会办理之相关专门知识、技术训练课程或教育部认可之大专校院办理之产学合作相关实习课程累计时数达80小时以上,且取得证明或切结者。
3、薪资规范:每月平均经常性薪资不得低于新台币(下同)3万3千元整,或每人每年总薪资不得低于50万元整,但外国人初次受聘僱从事旅宿业工作,每月平均经常性薪资不得低于3万元整,倘每月经常性薪资达3万5千元整,毋须受前揭训练课程资格限制。
(二)新增雇主聘僱外国人从事旅宿服务工作之外国人总人数计算方式、雇主接续聘僱及不续聘僱之期满转换程序、资格条件等。
(三)修正雇主申请聘僱外国人应备之证明文件。
(四)新增取得我国大专校院副学士以上学位侨外生于聘僱从事旅宿服务工作之聘僱期间届满后不展延时,得转换雇主或工作。
(五)修正在学就读侨外生之工作许可有效期间,由最长6个月延长至1年,并修正相关申请书表。
三、本案发布令及修正规定为侨生工读及毕业留台就业相关讯息,请协助向侨生广宣,检送劳动部来函5份,请参考运用。
附件:劳动部来函5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