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医学大学法务处

侨务委员会函有关劳动部检送「外国人从事就业服务法第46条第1项第1款至第6款工作资格及审查标准」第36条第5款规定解释令乙份,请协助宣导

  • 2023-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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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有关劳动部检送「外国人从事就业服务法第46条第1项第1款至第6款工作资格及审查标准」第36条第5款规定解释令乙份,请协助宣导,请查照。
 
说明:  
一、依据劳动部本(112)年5月4日劳动发管字第1120505474B号函办理。
二、旨揭解释令系说明经中央主管机关会商中央目的事业主管机关专案认定之雇主,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创新能力之新创事业认定原则」之事业单位,并检具符合经济部依具创新能力之新创事业认定原则第五点公告资格之相关证明文件。
(二)「推动五加二产业创新计划」之事业单位,并检具目的事业主管机关认定之相关证明文件(详附件附表一)。
(三)「六大核心战略产业」之事业单位,并检具目的事业主管机关认定之相关证明文件(详附件附表二)。
三、本案为侨生毕业留台就业相关讯息,请协助向贵校侨生广宣。
四、检送劳动部来文暨附件乙全份,请参考运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