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有关劳动部检送「雇主申请聘僱第三类外国人文件效期、申请程序及其他经中央主管机关规定之文件」之发布令影本及修正规定各乙份,请协助宣导事,请查照。
说明:
一、依据劳动部本(112)年3月25日劳动发事字第1120502786B号函办理。
二、旨揭「雇主申请聘僱第三类外国人文件效期、申请程序及其他经中央主管机关规定之文件」,系依据「雇主聘僱外国人许可及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及第四十八条,「外国人从事就业服务法」第四十六条第一项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资格及审查标准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及第六十一条办理。业经劳动部于本年3月25日以劳动发事字第1120502786A号令修正发布。
三、本案发布令及修正规定为侨生毕业留台就业相关讯息,请协助向贵校侨生广宣。检送劳动部来文暨附件乙全份,请参考运用。
附件:劳动部来文暨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