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有关劳动部修正发布「外国人从事就业服务法第四十六条第一项第一款至第六款工作资格及审查标准」第42条、第48条等条文事,请协助宣导周知贵校侨生,请查照。
说明:
一、依据劳动部110年10月25日劳动发管字第11005171769号函办理。
二、旨揭修正条文事涉侨生毕业留台求职规定之变更,请协助向贵校侨生广宣。
三、检送劳动部「外国人从事就业服务法第四十六条第一项第一款至第六款工作资格及审查标准」第42条、第48条修正条文、总说明及条文对照表各1份(如附件),请参考运用。
附件:劳动部来函及附件各乙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