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医学大学法务处

教育部函函转环境部修正发布「列管毒性化学物质及其运作管理事项」公告事项第1项及第2项附表2、第3项附表3、第4项附表4,业经该部113年4月24日修正

  • 2024-0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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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函转环境部修正发布「列管毒性化学物质及其运作管理事项」公告事项第1项及第2项附表2、第3项附表3、第4项附表4,业经该部113年4月24日以环部化字第1138107286号公告修正,检送公告影本、修正总说明及修正公告对照表、修正后公告全文各1份,请查照。
     
说明:     
一、依据环境部113年4月24日环部化字第1138107286D号函办理。
二、依毒性及关注化学物质管理法(下称毒管法)第8条、第11条及第44条第4项修正「列管毒性化学物质及其运作管理事项」,本次修正重点:
(一)公告事项第1项附表1:
1、全氟己烷磺酸及其盐类与相关化合物为第一类毒性化学物质,管制浓度为全浓度。
2、全氟辛烷磺酸、全氟辛烷磺酸锂盐、全氟辛烷磺醯氟及全氟辛酸管制浓度由0.01%修正为全浓度。
3、备注2修正毒性化学物质之认定以化学文摘社登记号码、中文名称、英文名称及分子式综合判断;备注8物质或混合物所含全氟及多氟烷基物质,其浓度符合所列阈值规定,且非属故意添加者,不受毒管法管制。
(二)公告事项第1项附件1:147种全氟己烷磺酸及其盐类与相关化合物之英文名称、化学文摘社登记号码及结构式。
(三)公告事项第2项附表2:增列全氟己烷磺酸及其盐类与相关化合物禁止制造、输入、贩卖及使用。但研究、试验、教育用途者,不在此限。
(四)公告事项第3项附表3:
1、依循联合国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斯德哥尔摩公约管制规范,原规定期限已届,删除全氟辛烷磺酸、全氟辛烷磺酸锂盐、全氟辛烷磺醯氟及全氟辛酸等4种毒性化学物质,111年12月31日前得用于泡沫灭火设备中B类火灾之灭火泡沫。
2、增列全氟己烷磺酸及其盐类与相关化合物得用于研究、试验、教育用途。
(五)公告事项第4项附表4:配合全氟己烷磺酸及其盐类与相关化合物公告毒性化学物质,及全氟辛烷磺酸、全氟辛烷磺醯氟、全氟辛烷磺酸锂盐及全氟辛酸修正管制浓度,增列规定期限完成相关事项。
三、本次修正公告将于环境部「毒性及关注化学物质登记申报系统」公告周知,请协助转知及宣导。若对于本次修法内容有相关问题,请洽询环境部蔡佳洁承办人员,电话:(02)23257399分机55319。

附件:环部化字第1138107286D号函、环境部公告影本、修正总说明及修正公告对照表、附表及附件、环境部公告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