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医学大学法务处

教育部函有关学校违反性别平等教育法规定,经主管机关依性平法第28条第1项规定调查,系属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行使监督之职权范围,受调查学校无申复救济之适用案

  • 2022-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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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有关学校违反性别平等教育法(以下简称性平法)规定,经主管机关依性平法第28条第1项规定调查,系属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行使监督之职权范围,受调查学校无申复救济之适用案,请查照。

说明:
一、依据110年12月23日本部第9届性别平等教育委员会第8次委员大会决议办理。
二、性平法第28条第1项规定:「学校违反本法规定时,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得向学校所属主管机关申请调查。」。
三、参照最高行政法院106年6月份第2次庭长法官联席会议决议,学校为作成对教师个人措施之主体,除法律别有规定之外,学校自不得就主管机关再申诉之结果提起行政诉讼之意旨,爰主管机关依性平法第28条第1项规定调查学校疑涉违反性平法之调查处理结果,乃主管机关对学校行使法定监督权,受调查学校不得就该调查处理结果提出申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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