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医学大学法务处

教育部函有关校园性别事件防治准则第12条第1项规定校园性别事件案之行为人现所属学校派代表参与调查定义案,详如说明,请查照并转知所属

  • 2024-0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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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有关校园性别事件防治准则(以下简称防治准则)第12条第1项规定校园性别事件案之行为人现所属学校派代表参与调查定义案,详如说明,请查照并转知所属。
     
说明:     
一、依教育部国民及学前教育署113年4月3日台教国署学字第1135801376号函办理。
二、防治准则第12条第1项规定:「事件管辖学校与行为人现所属学校不同者,应以书面通知行为人现所属学校派代表参与调查,被通知之学校不得拒绝。」
三、112年8月16日修正公布性别平等教育法(以下简称性平法)第33条第4项前段规定:「校园性别事件当事人分属不同学校时,前项调查小组成员,应有被害人现所属学校之代表。」,已明定「调查小组成员」之组成。
四、依宪法第7条所定人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行为人与被害人应为相同之处理,爰防治准则第12条第1项所定「行为人现所属学校派代表参与调查」,系指事件管辖学校性别平等教育委员会(以下简称性平会)成立调查小组时,成员应有行为人现所属学校之代表。
五、依性平法第33条第2项规定略以「得成立调查小组调查」,倘事件管辖学校性平会未组成调查小组时,应以书面通知行为人现所属学校派代表出席事件管辖学校性平会会议,审议调查报告。
六、并说明性平法第33条第4项前段规定,校园性别事件当事人分属不同学校时,被害人现所属学校之代表应依下列方式办理:
(一)事件管辖学校性平会成立调查小组者,成员应有被害人现所属学校之代表。
(二)事件管辖学校性平会未成立调查小组者,应以书面通知被害人现所属学校派代表出席事件管辖学校性平会会议,审议调查报告,以保障被害人权益。
(三)有本项后段但书规定情形,无须通知被害人现所属学校派代表担任调查小组成员或出席性平会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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