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医学大学法务处

教育部函检送修正之境外学位或文凭认定原则(简称本原则)自行政院公报资讯网刊登日(110年12月20日)起适用,请查照

  • 2022-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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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检送修正之境外学位或文凭认定原则(简称本原则)自行政院公报资讯网刊登日(110年12月20日)起适用,请查照。

说明:
一、为因应欧洲艺术教育配合欧盟学制整合已有所变动及配合大学办理教师持国外学历申请审定专科以上学校教师资格,须依「大学办理国外学历采认办法」及「专科以上学校教师资格审定办法(简称审定办法)」等规定办理所需,本部依审定办法第27条第2项更新本原则。
二、如学校遇送审人持各国旧制文凭或有异议,自本原则公告后得以个案方式就其专业成就、着作、修业过程等资料,送由本部学审会欧洲艺术类科审查小组审议送审教师等级。

附件:境外学位或文凭认定原则.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