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检送「校园性别事件防治准则」(以下简称防治准则)第32条第3项规定解释令1份,请查照。
说明:
一、查防治准则第32条第3项规定:「申请人、被害人或行为人对事件管辖学校或机关处理之结果不服者,得于收到书面通知次日起30日内,以书面具明理由向事件管辖学校或机关申复;其以言词为之者,受理之学校或机关应作成纪录,经向申请人、被害人或行为人朗读或使阅览,确认其内容无误后,由其签名或盖章。」
二、前揭事件管辖学校(或机关)依性别平等教育法第36条第3项规定,以书面载明事实及理由通知处理结果并教示申复,系以事件管辖学校(或机关)及议处权责学校(或机关)同一为前提;如有防治准则第12条第2项规定情形,由事件管辖学校完成调查属实者,应将调查报告及处理建议移送行为人现所属学校(即议处权责学校,防治准则第30条第4项规定参照)作成终局处理结果时,应由议处权责学校(或机关)以书面通知申请人、被害人、检举人及行为人,向议处权责学校(或机关)提起申复及申诉之救济,以避免造成申复及申诉救济结果歧异。
三、承前,依调查结果划分校园性别事件当事人学生申复及申诉救济权责如下:
(一)调查不成立:无防治准则第12条第2项规定适用,事件管辖学校系作成原措施之学校,维持由事件管辖学校将处理之结果,以书面通知当事人,并应教示当事人向事件管辖学校提起申复及申诉救济。
(二)调查属实:
1、由事件管辖学校移请行为人现所属学校(即议处权责学校)议处,议处权责学校系作成原措施之学校,并将处理之结果以书面通知当事人,应教示向议处权责学校提起申复;通知申复决定时,应教示向议处权责学校提起申诉救济。
2、申复(诉)有理由者,涉及性别平等教育委员会调查程序有重大瑕疵或有足以影响原调查认定之新事实、新证据时,由事件管辖学校重新调查,再移送由议处权责学校重为议处结果;仅涉及终局处置(议处)有瑕疵,由议处权责学校之权责单位重为决定或另为适法之处分。
(三)检送例示说明1份(如附件)。
四、另本部101年12月26日台训(三)字第1010245259号函及102年8月20日台教学(三)字第1020114961号函,自即日起停止适用。
附件:发布令影本pdf档、申复及申诉救济适用情形例示说明pdf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