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医学大学法务处

教育部函转劳动部修正「特定化学物质危害预防标准」部分条文,业经该部于110年9月16日修正发布

  • 2021-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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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函转劳动部修正「特定化学物质危害预防标准」部分条文,业经该部于110年9月16日以劳职授字第11002045371号令修正发布,检送修正条文1份,请查照。

说明:
一、依据该部110年9月16日劳职授字第11002045374号函办理。
二、本次修正新增1,3-丁二烯、1,2-环氧丙烷为丙类第一种物质,并将甲醛由丁类物质移列为丙类第一种物质,依法令规定将有雇主相关应办事项,兹摘录如下,提醒学校注意及因应:
(一)第16条(丙类物质,室内作业场所应于发生源设置密闭设备或局部排气装置)、第17条(应于气罩连接导管适当处所,设置监测静压、流速等装置)。
(二)第24条(乙类物质及丙类物质):场所之地板及墙壁,应以不浸透性材料构筑,且应为易于用水清洗之构造。
(三)第34条(丙类第一种物质及丁类物质):应设抢救组织,并每年实施急救、避难知识等训练。
(四)第38条(局部排气装置应由训练合格之专业人员设计,并制作设计报告书与原始性能测试报告书)、第38条之一(设计专业人员之资格、条件及训练课程、时数)。

附件:劳职授字第11002045374号函、修正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