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函转劳动部修正发布「优先管理化学品之指定及运作管理办法」发布令及修正条文1份,请查照。
说明:
一、依据劳动部113年6月6日劳职授字第1130204572D号函办理。
二、优先管理化学品之指定及运作管理办法自103年12月30日订定发布后,曾于110年11月5日修正发布。本次修正系为加强 掌握厂场化学品运作资讯,考量具有物理性及急毒性等立即 性危害且运作达一定数量之化学品,万一发生事故所影响之范围及严重程度较大,爰增加运作者应报请备查频率、动态 报请备查及强化运作者应报请备查之基本资料等规定,以提升资料之即时性及有效性,并基于行政协助提供相关目的事业主管机关防救灾之运用,爰修正本办法,其修正重点如下:
(一)修正最大运作总量用词定义,以资明确。(修正条文第3 条)
(二)对于运作者劳工人数未满100人者,缩短其运作优先管理化学品之报请备查期限,并要求运作者应分别将营利事业 统一编号及工厂登记编号报请备查,以强化资料勾稽运用 。(修正条文第7条、第7条附表4)
(三)依优先管理化学品之危害特性,修正报请备查频率及增订动态报请备查之规定。(修正条文第8条、第9条)
(四)删除运作者未依相关规定报请备查得通知限期补正,届期未补正者,始处以罚锾之规定,以强化运作资料报请备查 之管理机制。(修正条文第14条)
三、本次修正公告内容请协助转知及宣导。若对于本次修法内容有相关问题,请洽询劳动部简祥霖承办人员,电话:(02)89956666分机8379。
附件:劳动部113年6月6日劳职授字第1130204572A号令、劳职授字第1130204572D号函、优先管理化学品之指定及运作管理办法修正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