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函转劳动部修正「雇主聘僱外国人许可及管理办法」部分条文之发布令、修正条文、总说明及条文对照表,请查照并协助宣导。
说明:
一、依劳动部113年8月26日劳动发管字第1130512898D号函(如附件)办理。
二、为补充旅宿业人力缺口,以及为配合我国留才、揽才政策目标,加速解决国内产业人才短缺问题,爰劳动部修正旨揭办法部分条文,其修正要点如下:
(一)新增取得我国大专校院副学士以上学位之外国留学生、侨生或其他华裔学生得受聘僱于合法登记之观光旅馆、旅馆及民宿从事房务、清洁、订房、接待或餐厅外场等旅宿服务工作。(修正条文第2条)
(二)配合新增取得我国大专校院副学士以上学位之外国留学生、侨生或其他华裔学生,得受雇主聘僱从事旅宿服务工作,修正雇主申请聘僱外国人应备之证明文件。(修正条文第44条)
(三)新增取得我国大专校院副学士以上学位之外国留学生、侨生或其他华裔学生,于聘僱从事旅宿服务工作之聘僱期间届满后不展延时,得转换雇主或工作。(修正条文第48条)
(四)修正第四类外国人之工作许可有效期间。(修正条文第54条)
三、请广为周知并鼓励侨外生投入旅宿业相关工作。
附件:劳动部函、发布令、修正条文、总说明及条文对照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