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函转海洋委员会修正「海洋污染防治法」,业奉总统112年5月31日华总一义字第11200045451号令公布,请查照。
说明:
一、依据海洋委员会112年6月2日海授保字第1120005279号函办理。
二、海洋污染防治法自89年11月1日公布施行,并于103年6月4日修正公布,因相关涉海规范实有必要反映国际趋势及环境保护需求,爰予以检讨修正;修正条文经立法院112年5月12日三读通过,并奉总统于5月31日公布施行,自6月2日生效。
三、本次修正重点系充实财源、强化工具、公民参与、国际接轨等四大目标,以及设置海污基金、强化污染源管理、全面提高罚则、建立吹哨者制度、即时接轨国际等五大主轴。
四、该会后续将增(修)定海洋污染防治法施行细则等相关子法,俾利主管机关与各目的事业主管机关执行,及相关业者遵循。
五、检附公布令影本(含法律条文、修正总说明及修正条文对照表)1份。
附件:附件1-法律条文、附件2-修正总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