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函转知文化部于110年11月8日发布施行「文化部受理来台展出之文物艺术品或标本不受司法追诉扣押或作为强制执行标的申请认可办法」
主旨:转知文化部于110年11月8日以文综字第11020449841号令发布施行「文化部受理来台展出之文物艺术品或标本不受司法追诉扣押或作为强制执行标的申请认可办法」,请查照。
说明:依据文化部110年11月17日文综字第11030379793号函办理。
附件:文化部来文、发布令、总说明、办法
主旨:转知文化部于110年11月8日以文综字第11020449841号令发布施行「文化部受理来台展出之文物艺术品或标本不受司法追诉扣押或作为强制执行标的申请认可办法」,请查照。
说明:依据文化部110年11月17日文综字第11030379793号函办理。
附件:文化部来文、发布令、总说明、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