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医学大学法务处

教育部函转知「严重特殊传染性肺炎隔离及检疫期间防疫补偿办法」第2条、第9条,业经卫生福利部于110年10月19日修正发布

  • 2021-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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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转知「严重特殊传染性肺炎隔离及检疫期间防疫补偿办法」第2条、第9条,业经卫生福利部于本(110)年10月19日以卫授疾字第1100101738号令修正发布,请查照。

说明:
一、依卫生福利部本年10月19日卫授疾字第1100101741号函(附件)办理。
二、本次修正重点如下:
(一)增列指定处所居家隔离者为本办法之适用对象。(修正条文第2条)
(二)配合指定处所居家隔离措施实施时程,明文第2条修正规定之施行日期。(修正条文第9条)

附件:函文影本、修正条文、修正总说明及条文对照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