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医学大学法务处

教育部函转知「卫生福利部依严重特殊传染性肺炎防治及纾困振兴特别条例第十二条公告之防疫器具、设备、药品、医疗器材或其他防疫物资」,业于本(111)年5月6日公告修正案

  • 2022-0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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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卫生福利部依严重特殊传染性肺炎防治及纾困振兴特别条例第十二条公告之防疫器具、设备、药品、医疗器材或其他防疫物资」,业经本部于111年5月6日以卫授疾字第 1110100611号公告修正,谨检送前揭公告影本(含附件)1份,请查照。

说明:依据严重特殊传染性肺炎防治及纾困振兴特别条例第十二 条规定办理。 

附件:卫生福利部依严重特殊传染性肺炎防治及纾困振兴特别条例第十二条公告之防疫 器具、设备、药品、医疗器材或其他防疫物资修正公告影本(含附件)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