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医学大学法务处

教育部函转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员会发布之技师法第16条第1项规定之补充解释

  • 2019-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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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技师法第16条第1项规定「技师执行业务所制作之图样及书表,应由技师本人签署,并加盖技师执业图记」之补充解释,业经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员会发布,检送发布令影本1份,并详该会原函,转请查照。
 
说明:依据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员会108年11月6日工程技字第10802012673号函办理。

附件: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员会函、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员会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