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学校人员申请环境教育人员认证之研习时数认定原则」第1点、第4点,本部业于中华民国111年12月15日以台教资(六)字第1112704153A号令修正发布,并自中华民国112年1月1日生效,兹检送发布令影本及行政规则各1份,请查照。
说明:
一、本案电子档得于本部主管法规查询系统(http://edu.law.moe.gov.tw)下载。
二、若对本行政规则有任何疑问,请迳洽本部资讯及科技教育司黄小姐(电话:02-7712-9126)。
附件:发布令影本(含行政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