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医学大学法务处

教育部函「学校人员申请环境教育人员认证之研习时数认定原则」第1点、第4点,本部业于111年12月15日修正发布,并自112年1月1日生效

  • 2023-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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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学校人员申请环境教育人员认证之研习时数认定原则」第1点、第4点,本部业于中华民国111年12月15日以台教资(六)字第1112704153A号令修正发布,并自中华民国112年1月1日生效,兹检送发布令影本及行政规则各1份,请查照。

说明:
一、本案电子档得于本部主管法规查询系统(http://edu.law.moe.gov.tw)下载。
二、若对本行政规则有任何疑问,请迳洽本部资讯及科技教育司黄小姐(电话:02-7712-9126)。

附件:发布令影本(含行政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