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医学大学法务处

教育部函「学生辅导法施行细则」部分条文,业经本部于112年12月29日修正发布,请各校应依第10条规定确实办理,妥善保存学生辅导资料,请查照

  • 2024-0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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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学生辅导法施行细则」部分条文,业经本部于中华民国112年12月29日以台教学(一)字第1122806815A号令修正发布,请各校应依第10条规定确实办理,妥善保存学生辅导资料,请查照。
     
说明:     
一、本次修正「学生辅导法施行细则」第10条规定,于第1项新增学校应指定场所及人员管理,其保存方式得以书面或电子储存媒体为之。
二、同条第2项修正,新增学生辅导资料销毁方式得准用机关档案保存年限及销毁办法第13条「(第1项)档案之销毁方法如下:一、化为碎纸或溶为纸浆。二、焚化。三、击碎至档案内容无法辨识。四、化为粉末。五、消磁。六、消除电子档或重新格式化。七、其他足以完全消除或毁灭档案内容之方法。(第2项)前项方法,必要时得并用之。」规定办理,以资明确。
三、本案电子档得于本部主管法规查询系统(https://edu.law.moe.gov.tw/)下载。

附件:学生辅导法施行细则部分条文修正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