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医学大学法务处

教育部函「教育部鼓励国内大专校院选送学生出国研修或国外专业实习补助要点」部分规定,业经本部于110年10月20日修正发布

  • 2021-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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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教育部鼓励国内大专校院选送学生出国研修或国外专业实习补助要点」部分规定,业经本部于中华民国110年10月20日以台教文(三)字第1100136871A号令修正发布,兹检送发布令影本(含附件)1份,请查照。

说明:
一、本部为鼓励国内大专校院选成绩优秀在学生赴国外大专校院研修或国外企业及机构专业实习,以培养具国际视野及实务经验人才,特修正旨揭补助要点。
二、111年度修订重点如下(详见附件补助要点):
(一)学海惜珠申请身分资格为「应有各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认定之低收入户、中低收入户、特殊境遇家庭扶助、身心障碍者生活补助费、弱势儿童及少年生活扶助、弱势家庭儿童及少年紧急生活扶助及同一户籍内具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贴补助资格」。(第4点第2款)
(二)学海筑梦及新南向学海筑梦审查须提供「有效之」国外实习机构同意荐送学校选送学生赴该机构实习同意书或合作契约书影本及荐送学校声明书,且「所送资料如为非英文之外文,应并附中译文」。(第6点第2款第5目、第7点第2款第3目之(2)之2之乙及第7点第2款第4目之(2)之2之乙)
(三)学海筑梦经费流用者均不予行政绩效扣分。(第8点第2款第1目之(2)之4)
(四)新南向学海筑梦变更出国实习人数应列入行政绩效评分,荐送学校需「依减列选送人数比例」缴回未执行部分之补助款。(第8点第2款第1目之(2)之5)
三、补助对象、额度、项目及计画书撰写格式等,详见补助要点;其中「行政契约书」乙节,授权各校按实际状况订定,惟与计画主持人、共同主持人及选送生订定之行政契约书内容,须注明选送生研修或实习机构、期间与荐送学校补助款金额及应于选送生出国前办理行前说明会,以确实告知选送生相关权益及遵守之义务。上述说明未尽事宜,请依本要点办理。

附件:发布令影本(含行政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