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医学大学法务处

教育部检送劳动部109年5月8日以劳动条1字第10901304312号函通知修正「工作规则参考手册」

  • 2020-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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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检送劳动部修正「工作规则参考手册」如附件,请查照并 参考使用。

说明:
一、依劳动部109年5月8日劳动条1字第10901304312号函办 理。
二、查劳动基准法第70条规定略以,雇主僱用劳工人数在30人以上者,应依其事业性质,订立工作规则,报请主管机关 核备后并公开揭示之。同法施行细则第37条规定:「(第1 项)雇主于僱用劳工人数满三十人时应即订立工作规则, 并于三十日内报请当地主管机关核备。(第2项)本法第七十条所定雇主僱用劳工人数,依第二十二条之一第一项规定计算。(第3项)工作规则应依据法令、劳资协议或管理制度变更情形适时修正,修正后并依第一项程序报请核 备。(第4项)主管机关认为有必要时,得通知雇主修订前项工作规则。」同细则第38条规定,工作规则经主管机关核备后,雇主应即于事业场所内公告并印发各劳工。
三、请参考旨揭劳动部修正「工作规则参考手册」,修正贵机关(构)学校适用劳动基准法人员之工作规则,并依上开规定,报请当地劳工行政主管机关核备后并公开揭示之。

附件:工作规则参考手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