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医学大学法务处

台北市政府卫生局函转卫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于109年4月29日修订「高危险管制性病原及毒素研究计画审查指引」

  • 2020-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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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转知卫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修订「高危险管制性病原及毒素研究计画审查指引」,请查照。

说明:
一、依据卫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109年4月29日疾管感字第 1090500158号函办理。
二、旨揭指引已公布于该署全球资讯网(首页\传染病与防疫专题\实验室生物安全\管制性病原及毒素管理),请自行下载浏览。
三、另依据「感染性生物材料管理办法」第30条规定:「新设立之持有、保存或使用管制性病原、毒素之实验室或保存场所,应经设置单位生安会及管制性病原、毒素主管同意,并报中央主管机关核准后,始得启用」。故未经该署核准,设置单位之实验室/保存场所不得持有、保存或使用管制性病原及毒素。

附件:原函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