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函转环境部「空气品质标准」第3条、第4条发布令影本(含法规命令条文)、修正总说明及修正条文对照表各1份,请查照。
说明:
一、依据环境部113年9月30日环部空字第1131062467D号函办理。
二、环境部考量我国空气品质改善现况、健康保护、污染管制需求,参考国际空气品质管制趋势,修正各项空气污染物之标准值及符合空气品质标准之判定方法,爰修正旨揭标准第3条、第4条规定。
三、配合旨揭标准加严,环境部自明(114)年1月1日起调整民众每日接收空气品质指标(AQI)之浓度门槛(环境部网址:https://airtw.moenv.gov.tw/cht/Information/Standard/AirQualityIndicator.aspx),采更严格的防护标准,提前启动污染应变及民众健康防护,请相关单位协助配合执行相关管制及宣导工作。
四、若对本次修法内容有相关问题,请洽询环境部周文安承办人员,电话:(02)23117722分机6102。
附件:台教资(六)字第11301002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