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学校依教育部订定「专科以上学校产学合作实施办法」第3条各款规定办理产学合作事项取得之收入,应依下列规定征免营业税:
(一)专题研究、检测检验、技术服务取得之收入,除符合本部99年11月23日台财税字第09900331970号令规定免征营业税者外,应依法课征营业税。
(二)物质交换、谘询顾问、专利申请、创新育成取得之收入,应依法课征营业税。
(三)技术移转及智慧财产权益运用取得之收入,自108年1月1日起,应依法课征营业税。
(四)各类人才培育事项,向受教者收取费用部分,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第8条第1项第5款规定,免征营业税。
二、废止本部75年7月29日台财税第7554812号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