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医学大学法务处

财政部令办理产学合作事项收取收入之征免营业税之解释函

  • 2020-0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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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专科以上学校(下称学校)系教育部依大学法及专科学校法核定设立之教育及学术研究机构,其办理产学合作(指依「专科以上学校产学合作实施办法」规定办理合作事项,或依「政府科学技术研究发展成果归属及运作办法」规定执行科学技术研究发展计画,下同)取得收入之营业税课征,应按「专科以上学校办理产学合作收取之各项收入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第8条规定征免营业税规定」(如附件)办理。
二、学校办理产学合作取得之收入,依前点规定应课征营业税者,以签约日于109年7月1日(含)以后之案件适用。
三、本令发布日前,学校办理产学合作取得之收入,已依本部108年1月8日台财税字第10700704180号令规定报缴营业税,尚未核课确定案件,得适用本令规定,其有溢缴税款者,准与退还。
四、修正本部108年1月8日台财税字第10700704180号令,删除第一点规定。